| 注意事項—點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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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愛心福利卡之相關功能,於辦卡隔日始能生效。 |
02. |
憑當日單筆發票金額消費每滿100元(香菸類商品除外),即贈送紅利點數3點,未滿100元部分則不贈送紅利點數。紅利點數累積滿10點,即可折抵消費金額1元(香菸類商品除外),未滿10點則不可抵用。 |
03. |
持卡人請於消費結帳前出示本卡以便享有優惠及累積點數之福利。 |
04. |
結帳時未帶愛心福利卡,於申請時有留存聯絡電話者,可提供聯絡電話紀錄當次消費之贈送紅利點數,請於消費後15天內攜帶愛心福利卡至全聯福利中心任一分店補登紅利點數,該次累積之點數才有效。 |
05. |
持卡人點數折抵消費之功能,需於結帳時出示愛心福利卡始可使用點數抵扣之功能。 |
06. |
紅利點數累積之活動僅接受使用現金、全聯商品禮券交易,使用折價券、紅利點數等之消費交易不列入。 |
07. |
使用愛心福利卡消費後,請先確認收據【點數餘額】無誤再離開櫃檯。 |
08. |
使用愛心福利卡紅利點數折抵消費後,請先確認收據之折抵金額無誤後再離開櫃檯。如離開櫃台後,即不得再行使折抵。 |
09. |
愛心福利卡點數於每年3月1日結算,當日起即不得使用於前一年度 1月1日至12月31日所發生之點數,未使用之點數將自動歸零,重新計算,請持卡人於期限內使用完畢紅利點數。 |
10. |
持愛心福利卡消費需退換貨時,務必攜帶愛心福利卡和發票至原購買分店辦理退換貨,退換貨時將扣回消費時產生之紅利點數。例如:消費300元物品,結帳時以現金270元支付使用點數300點折抵,並累積6點紅利點數,退貨時,退還現金270元及折抵點數300點,扣回紅利點數6點。 |
11. |
愛心福利卡僅提供一般家庭消費之卡友使用,不適用於各種營利用途採購。 |
12. |
愛心福利卡點數不得移轉,不得用以兌換現金,亦不得將多卡點數合併使用。 |
13. |
系統故障時,本公司有權停止所有點數活動之功能,所有資料以本公司系統資料為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