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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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全聯慶祥慈善事業基金會(以下稱本基金會)為協助弱勢族群減低經濟負擔度過生活難關,並有效提升弱勢族群之福利,依據本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訂定本辦法。 |
| 二. |
申請資格及補助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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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凡於中華民國中央或地方正式登記立案之社會服務團體及機構,其所服務對象遇有民生用品或醫療照護物資極度缺乏亟需伸出援手以助其度過難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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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申請資格限以中華民國中央或地方正式登記立案之社會服務團體及機構為之。 |
| 3. |
除經本基金會同意者外,申請單位就同一補助對象及事由之捐贈方案,限一年申請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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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申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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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單位行文(申請單位行文、用印) |
| 2. |
申請表格(本基金會提供之申請表格、含電子檔) |
| 3. |
活動企劃書(格式不拘) |
| 4. |
申請單位附件(提案單位簡介或D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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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申請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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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檢附上述相關書面資料及電子資料送交本基金會承辦窗口,電話:02-2356-3136,E-mail:Pxmartfd@pxmart.com.tw,傳真:02-2356-3159,會址:100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152號3樓。請於提案活動開始(至少)45日前送本基金會進行初審(書面資料)及複審(細部評估)作業。倘因申請單位送件遲延,導致本基金會不及於活動開始前審核完畢,本基金會恕難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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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上述提案資料通過審核之單位,將由本基金會承辦人進行後續相關執行及追蹤。申請單位並應於審核通過後,與本基金會確認捐贈品項、儀式、捐贈實物送交對象等細節。 |
| 3. |
若申請單位之提案未通過評估,本基金會將以口頭通知。如未通過評估將不做退件處置,請自行留底。所有申請資料並將由本基金會保存3年後統一銷毀,如需退件請另行告知並應自付郵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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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捐贈作業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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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經申請單位與本基金會承辦人確認捐贈品項及相關捐贈儀式細節後,由本基金會派員代表致贈或直接送至指定處所或交付申請單位所指定之人,並由申請單位或其授權之人執行實物發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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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收到本基金會實物捐贈物資後,請提供單位正式捐贈收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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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結案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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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提案活動結案說明表(電子檔,需詳填本基金會表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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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提供提案活動結案報告說明(含服務人次與成效、全案物資使用情形、相關文宣品、新聞露出摘錄等) |
| 3. |
個案心得回饋(電子檔,格式不拘,內容為被服務個案參與活動心得,亦可由工作人員代筆) |
| 4. |
提供提案活動照片6張以上(電子檔,含團體合影、服務過程、新聞露出等) |
| 5. |
各單位應於提案活動結束後兩個月內完成結案手續。結案文件並得作為本基金會審核申請單位往後提案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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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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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提案單位申請時需詳實確認提案之執行可能性,本基金會並保留對有關提案之最終同意權與額度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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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經申請審核通過並已收取本會所捐贈物資之單位,倘未提供單位正式捐贈收據者,本基金會得追回捐贈物資或追償其價額,並將作為下次提案審核之參考。 |
| 3. |
本基金會保留審核與訪查提案受補助對象之權利,就補助對象是否有補助需求及必要等情事,提案單位不得詐欺、謊報等積極傳遞不實之資訊、消極隱瞞或拒絕訪查。若有上開情事者,本基金會除追回補助物資外,亦將保留法律追訴權,提案單位並喪失向本基金會申請補助之機會。 |
| 4. |
若提案單位就經評估通過之提案為不合理之執行、將捐贈物資任意轉換使用於非經本基金會評估通過之對象或群體或其他不符本基金會捐贈補助本旨之情形者,本基金會得隨時變更或終止物資提供。 |
| 5. |
為使社會資源妥善運用及宣導,本基金會得使用提案單位有關捐助活動相關資料進行會務推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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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本辦法經本基金會董事會同意後公佈實施,修正或終止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本基金會得視情況另訂或隨時補充之。 |